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拘役5个月,2017年9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4时34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颖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高速桥北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4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马某某户籍证明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田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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