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衡水**公司员工。2017年10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TD****号黑色传祺牌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外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到吴渠桥东侧处时,与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冀T8****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某检血中乙醇含量为:273.9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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