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景县**镇**村人。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T1****号小型轿车,沿阜城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城县**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具结书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