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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20时10分左右,在207国道孟津县会盟镇陆村十字口南侧,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头北尾南临时停驶在道路东侧王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07月01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称重单、扣车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听证、认定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领取车辆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朝斌  

检察官助理:康玮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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