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2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宗申牌燃油二轮车,由新乡市平原路向人民路行驶,行驶至人民路地下道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6mg/100ml。2019年8月30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马某某酒后驾驶的白色宗申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轻便摩托车,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值班律师史红蕾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抽血照片、车辆照片;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查获、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峰
检察官助理:潘治澜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村**小区**单元**楼**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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