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3时39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三轮汽车行驶至杞县高阳镇青龙石口村西村口处,被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值为145.4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马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鸣霄
检察官:谢军伟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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