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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沁河南堤由西向东行驶至沁阳市东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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