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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84********,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时所驾驶的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波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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