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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4********,汉族,高中,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通许县宏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抽血。经检验,马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检察官助理:田昀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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