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在浚县浚州办事处姬庄村内一十字路口,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四轮车相撞,致马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8mg/100ml。经浚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事故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