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在浚县浚州办事处姬庄村内一十字路口,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四轮车相撞,致马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8mg/100ml。经浚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事故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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