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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马明方,男性,1979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9071558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辽阳市辽阳县穆家镇胜利村4-6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明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明方醉酒后驾驶辽C775C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城市腾鳌镇蓝天加油站交通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马明方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明方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明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强

检察官助理:万明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明方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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