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0********,汉族,个体经营者,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3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D****号牌小型汽车从本市宝安区**商贸大厦出发,途经广深高速、福龙路等路段,于2019年02月13日5时23分许行驶至本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悠山美地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马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过车信息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暂住本市宝安区**栋**房,联系电话137*******;保证人马某乙,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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