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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决定对被公安人马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3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本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坂雪岗大道交汇处路段时,该车前部与同方向停止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由徐某某驾驶的皖AF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轻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执勤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38.6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下,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716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为138*********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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