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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号,居民。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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