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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鄂R****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天门市星星大桥新城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驾驶证、车辆信息、抽血照片、检查报告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霍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天门市**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9869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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