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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04分,被告人马某某在酒后驾驶沪C****V号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南路**门前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7.0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扣押清单、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书;5、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某某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六安市**路**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994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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