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营**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樊城区沿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热电厂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因故障停在道路上的鄂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马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4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婷婷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