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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市**养老院办事处**,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乡**村**号,住黄石市黄石港区**里**房。因酒后驾驶,于2019年2月7日被河南省遂平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朋友何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豫Q*****小型轿车搭载何某某,从黄石市**路客运站往**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至**大道**路段时,马某某发现路口有交警检查,因害怕自己酒后驾车被查出,马某某立即与何某某商议调换座位,在二人调换位置时车辆自动倒退,与后方鄂B*****出租车相碰撞。现场执勤民警立即上前询问马某某,马某某承认本人驾车的事实,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马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26.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执法记录视频;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里**房家中,联系电话1887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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