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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760********,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青海省西宁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栋**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女友在吃饭期间饮酒,直至次日1时20分许结束,2020年07月05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青A*****的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城关区金轮花园出发行驶至东岗东路气象局掉头时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中心护栏和立柱不同程度损坏。东岗大队执勤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遂带其至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委托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液检测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安设施损坏赔付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8.4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睿

    书记员:赵佳媛

                                  

                                    2020年12月29日

附:    1、案卷三宗;起诉书八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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