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和朋友一起喝酒,当晚独自一人又在家中再次喝酒。次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6号红色“思域”牌小轿车从家中出发,从武威北高速入口进入高速公路,沿金武高速武威至金昌方向行驶至金昌东收费站0公里100米处时,被高速公路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3、证人某某某证言;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到案经过;6、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 :张靖宣
书记员:王新荣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89356****。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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