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长乐区**纺织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号**号,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驾驶证有效期外,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普通摩托车,从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前往湖南镇仙宅村,途经长乐区西洋南路路段时被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车属二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指认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3.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943号乙醇含量鉴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188号车辆安全状态(类型)鉴定。
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有效期外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普通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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