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庄3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5月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KE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郭连镇曹庄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赵某某驾驶的豫K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马晓静
检察官助理:郝汇敏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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