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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