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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6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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