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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6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Z****大众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洞林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洞林路马米线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醇含量为173.2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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