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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菏泽市***,现居地山东省***牡丹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R9R67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牡丹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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