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系西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9日02时1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6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街盘道时遇民警检查,抽血取样后,经鉴定,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40.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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