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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51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两轮机动摩托车行驶到西平县护城河路与经贸路交叉口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红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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