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蒙DF****号小型汽车,从松山区北洼子村行驶至北辰市场小区南门处,与保安唐某某发生争执,后保安吴某某举报马某某酒驾。2020年3月12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时血液精含量为240.2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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