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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1时27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沿铁东区四方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环大桥西口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松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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