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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6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银行连云港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幢**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G6****号小型汽车沿连云区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山BRT车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 317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潘亚男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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