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5********,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郑州市**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Z2***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未来路陇海路路口右转时,与未来路陇海路西口BRT公交站台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站无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6.41mg/100ml。
同年2月27日,马某某赔偿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500元并取得谅解。
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豫AZ2***号车卡口信息及截图;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社区党支部证明;
(8)协议书及刑事责任减免申请书;
(9)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0)年龄证明;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钱 堃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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