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乡**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豫A*****号宝骏牌普通客车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033县道与军赵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非党员证明材料;
(2)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
(3)现场查获视频图照片、指认照片;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
(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
(7)自述材料;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莹
代理检察员:户畅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乡**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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