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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搭载朋友贺某某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纹石街何伟五金店旁出发行驶约三百米至姜家镇小花园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姜家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车辆、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0500****;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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