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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5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31973********,回族,大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河南省郑州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晚,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D2***9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阳光100出发,22时20分许行驶至渝中区南区路菜园坝方向时,擦挂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隔离护栏倒塌后挂到对向行驶车辆,事故发生后,马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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