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4********,回族,大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北塔四队**号,系个体。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S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泰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天平街交叉路口向东5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4.证人金某某、纳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清清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958****。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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