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H0****号小型汽车沿造纸厂胡同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时被锡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4. 64mg/l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锡市公(交)立字(2020)10112号)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说明,现场照片、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鉴字第59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且因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追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波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