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21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镇**小区2栋3单元501室,无业。曾因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吸毒后驾车行为,于2017年4月1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因持有B2驾驶证无法驾驶重型挂车,遂将自己的照片印在其亲属王某甲(已死亡)的A1驾驶证中,并于2017年4月14日,使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农安县烧锅镇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贵FJN168轿车路过**镇名都晓荷塘火锅店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2书证
贵F*****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马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马某某抽血照片三张、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甲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王某甲驾驶证复印件
3、证人王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银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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