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双阳区银瀑广场至上邦上品小区无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邦上品小区门前处,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95mg/100ml,系酒醉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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