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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26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89********,维吾尔族,大学本科,职业:机车乘务员,户籍所在地新疆****乡,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在**宴会厅参加朋友的婚礼,吃饭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提饮白酒,于次日凌晨0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又在**娱乐会所聚会,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饮白酒,于次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新N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娱乐会所停车场行驶至**厂灯箱号**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20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997****。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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