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9********,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镇**村**号,住阿勒泰市**宿舍。2016年9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2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黑E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公里路段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克拉提·朱努斯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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