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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阿荣旗**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吉C*****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阿荣旗那吉镇坤泰四期行驶至人民医院急诊楼处,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对方报案,被接警后赶到的民警查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7.4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及大架号拓印;2.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酒精呼吸测试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欢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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