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59分许,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C****号小轿车,行驶至武都区安化镇加油站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经对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8.6mg/100ml,其马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C****号小轿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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