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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海**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县,住**县**镇**村**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B****号车,沿**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停在道路东侧的驾驶人刘某某的青B****号出租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42.078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但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寿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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