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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黑N****0号山洋牌二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铁路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铁路街与环城路交叉口时,路遇交警临检未停车而加速驶离,后马某某在西兴路与南大街交叉口处被交警抓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7.9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侦查,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黑N****0号山洋牌二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合作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刘某某、胡某某、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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