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1********,汉族,初中三年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伦市海北镇爱国村西3.5公里处时,与尤某某驾驶黑C****1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尤某某、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3.19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尤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九级。海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海伦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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