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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11X,汉族,高中文化,颍州区**局职工,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街11号4幢2单元204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5日被因吸毒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颍州区人民路古商城门前路段被阜阳市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阜阳市交警一大队,民警将马某某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抽血记录表等书证;

2.​ 证人时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智勇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区**街11号4幢2单元204户。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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