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5日1时2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粤SX8****)途经本市横沥镇新塘路高佬私房菜路段时,与被害人薄某某驾驶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79m 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两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七张。
4、量刑建议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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