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0********,哈尼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乡**村**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粤S8H****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凤岗镇东深风德岭红绿灯路段,碰撞到路边的护栏及停放在路边的桂K20****小车、粤B1Y****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三车受损、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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