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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坪县城区金江路由北向南行驶。20时22分许,当车行至人民路与金江路交叉口3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1.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且积极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现场、交通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张某某、陆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书记员:和爱玲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联系电话:1821312****。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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