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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牌号为云C****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巧家县**镇**村三公里路段时被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马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随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巧家县药山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马某某静脉血样待检。经检验,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0.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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